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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順興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姚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71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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