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6,訴,1365,2018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365號
原 告 林鴻堯

訴訟代理人 楊矗烽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胡德澤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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