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80號
上 訴 人 邱昱程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
代 表 人 薛讚添(處長)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土地徵收補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8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即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241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13日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466條之1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洪 慕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