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6,訴,1493,20190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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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93號
抗 告 人 Sebastian Khlert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外交部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4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106年度訴字第1493號裁定命於44日內補正,並囑託外交部條約法律司送達,法蘭克福辦事處駐德國台北代表處以「無法送達」退回,本院以抗告人送達處所不明,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對抗告人裁定公示送達,並於107年11月16日將公告黏貼於本院公告處,並揭示於司法院網站(國外公示送達),有送達回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公示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於108年1月15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為憑(本院卷第135頁),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張 瑜 鳳
法 官 洪 遠 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 圓 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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