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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561號
抗 告 人 王進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公保事件,經本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106年度訴字第1561號裁定駁回上訴後,而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楊得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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