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6,訴,1680,2019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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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80號
上 訴 人 威亞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萬琇文(董事)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有關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680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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