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6,訴,1754,201808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苗栗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秉濤(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戴嘉志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754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