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6,訴,1780,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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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80號
原 告 王瑩珍
吳宗洸
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行

代 表 人 呂有用(經理)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呂旻欽
上列當事人間因優惠存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張 瑜 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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