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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90號
原 告 群晟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凃世杰(董事)
被 告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代 表 人 張滋容(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停車場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有關停車場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6年4月12日以106年度訴字第490號裁定命於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6年4月17日送達原告,由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簽收,有送達證書及本院電話紀錄附卷可稽。
原告迄未補正繳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鴻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陳秀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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