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6,訴更二,29,2018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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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更二字第29號
106年度訴更三字第30號
原 告 賴秀卿

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林傳哲 律師
董妍均

參 加 人 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智盛(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
郭佩佩 律師
輔助參加人 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簡玉昆(主任)

訴訟代理人 周建宏
參 加 人 華之影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文彬(董事)

參 加 人 郝愛琍

孫照臨

宗緒南
姚婉瑩

林肇宏

林肇勳

江俊明

張正道

衛士廉(張和鈞之承受訴訟人)


張平華(張和鈞之承受訴訟人)

張平穎(張和鈞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更新事件,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衛士廉、張平華、張平穎為參加人張和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0年度訴更一字第86號案件繫屬中,於民國101年11月7日裁定命參加人張和鈞獨立參加本件訴訟,嗣參加人張和鈞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之104年9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衛士廉及其女張平華、張平穎,此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稽,惟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命衛士廉、張平華、張平穎為參加人張和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麗真
法 官 林淑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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