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7,交上,66,2018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交上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周火炎

被上訴人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張丞邦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9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1、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5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審法院106年度交字第96號行政訴訟判決,於民國107年1月24日提起上訴,有上訴狀可稽(參本院卷第17頁)。

經核,其於上訴狀僅表示不服原判決,未表明上訴理由,迄今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