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交上字第80號
上 訴 人 永盛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芯瑀(董事長)
被 上 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林翠蓉(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本院107年
度交上字第8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18行所載「43.08公斤」,應更正為「43.08公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亦適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許 麗 華
法 官 洪 慕 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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