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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交上再字第8號
聲 請 人 孫證
相 對 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所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
本院106年度交上再字第21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再審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同法第273條或第274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
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提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7條之9第3項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6年度交上再字第21號交通裁決事件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理由如下:
1.本件聲請人(即孫證)於民國105年10月6日18時51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在臺北市和平西路2段68號前,因涉有「酒後騎乘重機車OOO-0OO號以消極不配合實施6次酒測失敗,拒測」之交通違規事實,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當場製單舉發。
①聲請人於同年月7日向相對人申訴,經相對人函請舉發機關查復後,仍認違規情節屬實,聲請人不服,於105年10月27日向相對人申請開立裁決書,相對人於當日以聲請人於上開時間、地點「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為由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24條等規定,以105年10月27日北市裁罰字第22-AFU882464號裁決(下稱原處分)裁處聲請人罰鍰新臺幣(下同)9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
習。
②原處分當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交字第406號行政訴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之。
聲請人提起上訴,本院以106年度交上字第16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上訴駁回。
聲請人仍不服,以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聲請再審(本院分案:106年度交上再字第21號)。經審認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而裁定駁回。聲請人仍
表不服(主張:「原審判決」確有判決違背法令、違反論
理法則及證據法則,參本院卷p11)提起本案再審之聲請。
2.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明文:「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1.款所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而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參見最高行政法院97年判字第360號判決)。
①本件訟爭事件,第一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交字第406號行政訴訟判決,即原判決)是以判決駁回。
而第二審(本院以106年度交上字第166號,即原確定裁定)是認定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上訴。而當事人(即孫證)
不服聲請再審(參該案卷p9),是針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審認為無理由,以106年度交上再字第21號裁定駁回。
②當事人(即孫證)提起本案再審之聲請,【首先】要敘明「本院106年度交上再字第21號裁定」有再審事由,進而論證該再審事由為有理由,才能推翻「本院106年度交上再字第21號裁定」之裁判的效力;
【而次】要敘明「本院106年度交上字第166號裁定」有再審事由,進而論證該再審事由為有理由,才能推翻「本院106年度交上字第166號裁定」之裁判的效力;【然後】要敘明「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以105年度交字第406號判決」有再審事由,進而論證該再審事由為有理由,才能推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交字第406號判決」。
③現聲請人(即孫證),於聲請「本院106年度交上再字第21號裁定」之再審事件,所敘述之再審事由是針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交字第406號判決」,指稱「原審判決確有判決違背法令、違反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云云
,而對本院106年度交上再字第21號裁定有如何之再審理由,卻未指明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或第274條所定再審事由(同法第283條準用之)之具體情事,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
所提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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