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7,交抗,54,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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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交抗字第54號
抗 告 人 邱一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28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之抗告,抗告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同法第272條規定,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規定,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7年10月31日107年度交字第284號行政訴訟裁定,於107年11月19日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該院於107年11月21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23日送達抗告人,經抗告人蓋章領取,有送達證書附本院卷第27頁可稽。

三、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抗告費,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答詢表及本院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電話紀錄附卷可參,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張 瑜 鳳
法 官 林 妙 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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