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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他字第21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7日本院107 年度他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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