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7,他,3,201803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他字第3號
抗 告 人 林睿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原名: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本院107年度他字第3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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