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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19號
聲 請 人 何恭檉
相 對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如附表所示裁決書(下合稱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有關停止執行之規定,係針對尚處於救濟期間或已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確定之行政處分,如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所設暫時權利保護程序,如果行政處分已具有形式存續力,當事人不能再循通常之救濟途徑(訴願或行政訴訟),加以撤銷或變更,即不生停止執行之問題,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3項規定:「……(第2項)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第3項)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即明。
是以當事人對原處分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者,須於提起行政訴訟前或行政訴訟繫屬中為之,在法院駁回行政訴訟之裁判確定後,即不得以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而為停止執行之聲請,要無疑義(最高行政法院44年裁字第2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收到本院106年度交上字第238號判決,非常失望,將繼續執行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益,長期抗戰,繼續申訴,將聲請大法官解釋,目前已提起再審之訴。
因此在有條件下,聲請人向相對人一次性付清所有罰金,對於吊扣大牌6個月以及其他記點上課等行政罰,則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聲請停止執行,因將來聲請人勝訴時,可透過訴訟向相對人要回罰金,惟扣牌、記點、參加道路安全講習等則因無法以金錢或任何形式賠償,將造成聲請人不可彌補之損失。
本件案發迄今已1年多,聲請人繼續開車且未再犯,故停止原處分關於扣牌、記點、參加道路安全講習等行政罰之執行,不會對公眾利益產生任何影響,為此聲請停止原處分關於吊扣牌照6個月及記點、參加道路安全講習部分之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1月19日,駕駛其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及桃園市大溪區永昌路時,遭民眾提出行車紀錄器影像檢舉有附表所示以下違規行為:㈠於同日13時25分許,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向49公里處時,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由中內車道變換至內側車道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㈡於同日13時30分許,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向59公里處時,任意驟然變換車道(由最內車道變換至中內側車道時);
㈢於同日13時33分許,行經桃園市大溪區永昌路左轉往快速路路口時,有⒈在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
⒉轉彎未使用方向燈;
⒊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於車道中暫停等情形,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分別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嗣聲請人於附表所載到案日前表示不服舉發,相對人仍認聲請人有上述各項違規行為,依附表所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文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43、44及67條等規定,對聲請人以附表所示6件原處分予以裁處。
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42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聲請人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7年1月31日以106年度交上字第238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上開判決影本1件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對原處分所提行政訴訟,業經本院判決駁回確定,其嗣後以提起再審之訴為由,聲請停止原處分關於吊扣牌照、記點及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部分之執行,依上說明,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2、3項所定停止執行之要件,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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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 處 分 案 號│裁決日期│違規時間│違規行為│舉發日期│裁 決 內 容│處 罰 條 文│
│ │ │(民國)│(民國)│ │、應到案│(罰鍰單位新臺│(道路交通管理│
│ │ │ │ │ │日期 │幣) │處罰條例) │
│ │ │ │ │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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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竹監裁字第50-Z│106年2月│105年11 │行駛高速│105年12 │罰鍰3,000元 │第33條第1項第4│
│ │FA157232號 │8日 │月19日13│公路未依│月14日、│記違規點數1點 │款 │
│ │ │ │時25分許│規定變換│106年1月│ │第63條第1項第1│
│ │ │ │ │車道 │28日 │ │款 │
├──┼───────┼────┼────┼────┼────┼───────┼───────┤
│2 │竹監裁字第50-Z│106年2月│105年11 │任意驟然│105年11 │18,000元 │第43條第1項第3│
│ │61065889號 │8日 │月19日13│變換車道│月28日、│記違規點數3點 │款 │
│ │ │ │時30分許│迫使他車│106年1月│應參加道路交通│第63條第1項第3│
│ │ │ │ │讓道 │12日 │安全講習 │款 │
│ │ │ │ │ │ │ │第24條 │
├──┼───────┼────┼────┼────┼────┼───────┼───────┤
│3 │竹監裁字第50-Z│106年2月│105年11 │任意驟然│105年11 │吊扣汽車牌照3 │第43條第4項 │
│ │61065890號 │8日 │月19日13│變換車道│月28日、│個月 │ │
│ │ │ │時30分許│迫使他車│106年1月│ │ │
│ │ │ │ │讓道 │12日 │ │ │
├──┼───────┼────┼────┼────┼────┼───────┼───────┤
│4 │竹監營字第50-D│106年2月│105年11 │在多車道│105年12 │1,500元 │第48條第1項第1│
│ │B5831001號 │2日 │月19日13│左轉彎不│月22日、│記違規點數2點 │、4款 │
│ │ │ │時33分許│先駛入內│106年2月│ │第63條第1項第1│
│ │ │ │ │側車道、│5日 │ │款 │
│ │ │ │ │一般道路│ │ │ │
│ │ │ │ │轉彎未使│ │ │ │
│ │ │ │ │用方向燈│ │ │ │
├──┼───────┼────┼────┼────┼────┼───────┼───────┤
│5 │竹監營字第50-D│106年2月│105年11 │非遇突發│105年12 │18,000元 │第43條第1項第4│
│ │B5831002號 │2日 │月19日13│狀況在車│月22日、│記違規點數3點 │款 │
│ │ │ │時33分許│道中暫停│106年2月│應參加道路交通│第63條第1項第3│
│ │ │ │ │ │5日 │安全講習 │款 │
│ │ │ │ │ │ │ │第24條 │
├──┼───────┼────┼────┼────┼────┼───────┼───────┤
│6 │竹監營字第50-D│106年2月│105年11 │非遇突發│105年12 │吊扣汽車牌照3 │第43條第4項 │
│ │B5831003號 │2日 │月19日13│狀況在行│月22日、│個月 │ │
│ │ │ │時33分許│駛中於車│106年2月│ │ │
│ │ │ │ │道暫停 │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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