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7,停,84,2018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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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停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林克臻婦產科診所


兼 代表 人 林克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楊得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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