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7,原訴,11,201910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高寶珠
訴訟代理人 林秉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間

原住民保留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本院107年度原
訴字第11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吳俊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簡若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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