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年訴字第125號
抗 告 人 陳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107年度年訴字第125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黃莉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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