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年訴字第87號
原 告 李仁懷
上列原告因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本院107年度年訴字第87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所載日期「103年12月20日」,應更正為「107年12月20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法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李玉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