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111號
抗 告 人 張威揚
上列抗告人因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本院107
年度救字第111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