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169號
抗 告 人 富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品潔(董事)住同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69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羅 月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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