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47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本院107年度救字第47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洪 遠 亮
法 官 張 瑜 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 純 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