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53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本院107年度救字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7年5月1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