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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救字第78號
聲 請 人 粟振庭
相 對 人 財政部
代 表 人 許虞哲(部長)
相 對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及第229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查定認原告應補繳營業稅新臺幣(下同)2,487元,原告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復提起訴願,亦遭駁回,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9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
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
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而相對人等2人之機關所在地為均為臺北市,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金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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