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7,簡上,118,201810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粟振庭

被 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5月8日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稅簡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5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而判決有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地方法院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判例,則為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
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
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係獨資經營國術損傷接骨、國術推拿服務,於民國105年9月12日向臺北市商業處(下稱商業處)申請設立登記,經商業處以105年9月12日北市商二字第1056013793號函,准予設立,原告於105年9月23日持上開核准函,備妥相關文件,並填具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向被上訴人北投稽徵所申請營業設立登記,被上訴人北投稽徵所以105年9月26日財北國稅北投營業字第1053552905號(下稱系爭函)函復,稅務部分准予辦理,並核定為按特種稅額計算查定課徵之營業人,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82,857元、營業稅額829 元,以及106年4至6月銷售額合計248,571元,補徵營業稅額2,487 元。
上訴人不服,申經復查結果,未獲變更(被上訴人106 年9月4日財北國稅法一字第1060027902號復查決定書),上訴人仍不服而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106年12月4日台財法字第10613950990號訴願決定駁回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亦遭原審以106 年度稅簡字第1 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猶未甘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主張略以:系爭函雖核准上訴人稅務部分之申請,並核定為按特種稅額計算查定課徵之營業人,惟未一併表明特種稅額稅率、額度、查定方式及依據,有違明確性原則;
次以上訴人從事傳統整復推拿業,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稱以技藝自力營生之執行業務者,原則上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依財政部104年9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2540 號函釋(下稱財政部104年9月18日函釋)意旨,如上訴人未向商業處合法辦妥商業登記,即非屬營業稅課稅對象,本件上訴人尚未合法辦妥商業登記,是以被上訴人作成原處分核予上訴人稅籍並核定其為按特種稅額計算查定課徵之營業人應屬違法云云。
經核上訴理由所陳,已據原判決就系爭函並無違背明確性原則,上訴人依法當屬「營利事業」而非「個人受僱提供勞務」等情於理由欄中詳為說明(其中原判決事實及理由五、㈤雖未載及財政部104年9月18日函釋,惟實際上已論及上訴人雖符合該函釋1 所稱無辦理營業登記之問題;
惟上訴人既依該函釋2所示自行選擇以「商業名義」對外經營業務,並依商業登記法第4條規定,辦妥商業登記者,已非「個人」而為「營利事業」,即不屬個人「執行業務者」範疇,即已就本件是否適用財政部104年9月18日函釋進行論述)。
故上訴人無非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或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或違背法則,或係執其歧異之法律見解,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或駁斥其主張之理由,泛言其論斷不適用法規或違背法則或理由矛盾。
綜觀上訴意旨,悉非具體指明原判決究竟有如何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有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尚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鍾 啟 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 芳 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