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7,訴,1055,201810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55號
原 告 蔡和益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蘇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私運貨物進口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8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8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嗣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107年9月14日本院107年度救字第158號裁定駁回,並於107年10月11日確定。

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吳俊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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