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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65號
原 告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廠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林文偉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參 加 人 臺中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于正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中市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當時為籌備會)於民國104年1月12日檢具工會章程、會員名冊及理監事名冊向臺中市政府申請登記成立企業工會,經臺中市政府審認原告符合工會法第11條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9條所定申請程序,並符合申請登記企業工會之要件,乃於105年8月12日以府授勞資字第1050166106號函(下稱前處分1)核定同意登記,發給登記證書及理事長證明書。
參加人不服,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向被告提起訴願,經被告以106年2月2日勞動法訴字第1050021769號訴願決定,將前處分1撤銷,由臺中市政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臺中市政府乃依上開訴願決定意旨重新審查,以106年3月31日府授勞資字第1060024195號函(下稱前處分2),同意核准原告登記成立,並核發登記證書。
參加人仍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不服,向被告提起訴願,案經被告再次審查,於106年10月12日以勞動法訴字第1060011326號訴願決定,將前處分2撤銷,由臺中市政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又臺中市政府重新審查後,以106年11月17日府授勞資字第1060228154號函(下稱原處分),同意核准原告登記成立,並核發登記證書。
參加人仍再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不服,向被告提起訴願,經被告以107年8月3日勞動法訴字第1070000176號訴願決定(下稱訴願決定),將原處分撤銷,由臺中市政府於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參加人為原處分之利害關係人,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本件判決之結果,如認原告之訴有理由,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上開規定,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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