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7,訴,1197,2018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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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97號
原 告 方志信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都市計畫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繳納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核其訴狀,就訴之聲明、訴訟種類、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均未記載完足,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9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年10月1日送達由原告之同居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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