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7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代 表 人 邢泰釗(檢察長)
訴訟代理人 田家樂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鄧雅謙間申請閱覽卷宗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72號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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