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7,訴,1288,2019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88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魏君婷 律師
複代理人 許文哲 律師
被 告 何子民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5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8年6月13日下午二時五十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楊坤樵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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