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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00號
原 告 佳醫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傅輝東(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張芷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呂敬銘(關務長)
訴訟代理人 許智瑜
邱奕銓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進口稅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被告之代表人原為蘇淑貞,於訴訟繫屬中先後變更為楊崇悟、呂敬銘,並據先後代表人楊崇悟(本院卷六第681頁)、呂敬銘(本院卷八第87頁)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9日裁定「本件於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023號、109年度上字第194號及109年度上字第405號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在案,茲因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023號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0年2月25日以判決廢棄發回,有本院電話紀錄及該判決影本可稽(本院卷七第421頁;
第339至363頁),復經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24號判決後,未再提起上訴而確定,有該判決影本及案件明細表足憑(本院卷八第21至49頁;
第79頁),另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94號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0年4月29日以判決廢棄發回,有本院電話紀錄及該判決影本可稽(本院卷七第423頁;
第513至533頁),復經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35號判決後,未再提起上訴而確定,有該判決影本及案件明細表足憑(本院卷八第51至75頁;
第81頁),又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405號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10年4月15日以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本院電話紀錄及該判決影本可稽(本院卷七第423頁;
第689至721頁),應認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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