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7,訴,1477,2019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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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77號
原 告 宋匯金

被 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

代 表 人 林仁昭
訴訟代理人 吳屏昌
霍天女
張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職業訓練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7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8年5月1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4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煒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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