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7,訴,1602,2019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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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02號
原 告 智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重生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 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根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致璇 律師
被 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

代 表 人 陳國恩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 律師
參 加 人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 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參與被告所辦理「旋翼型無人飛行載具試辦計畫」採購案之招標,因不服被告之評選結果,提出異議,復不服被告107年6月22日署後採字第1070014544號函復之異議處理結果,遂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申訴,經審議判斷「關於請求撤銷原異議處理結果部分,申訴駁回;

其餘申訴不受理」。

原告仍表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決標處分。

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林 妙 黛
法 官 楊 得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芸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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