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7,訴,204,2018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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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4號
原 告 林淑蕙
林開世
李文樟
林庭光
吳美萱
蘇淑霞
嚴麗瓊
王吳淑娥
詹金釧
侯生玉
吳佳貞
陳淑芬
王照美
王百圭
廖莉美
王百洽
簡德旺
劉淑貞
劉健達
徐采婕
朱琦文
簡達雄
宋呂澄美
湯麗玉
翁戴漢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游仕成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代 表 人 朱惕之(局長)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參 加 人 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鄒衡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建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僑府興建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就坐落新北市汐止區福興段1760、1890地號等2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向被告申請建造地下5層、地上8層之集合住宅,經被告審查後,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核發104汐建字第624號建造執照(下稱原處分)在案。

原告以其等所有房屋坐落基地與系爭土地為相鄰土地,屬利害關係人,因認原處分核准參加人在屬於地層敏感地帶之系爭土地上興建房屋,將造成脆弱地質土壤崩壞,並直接影響原告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而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本院因認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林淑婷
法 官 蕭惠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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