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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五庭
107年度訴字第260號
原告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
代表人雷倩
訴訟代理人高振格律師
陳昶安律師
李宜光律師
被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代表人林峯正(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李荃和律師
魏潮宗律師
翁國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原告聲請調查證據並再開準備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定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上午10時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因有附記事項待兩造表示意見,爰再開準備程序,並以上開時間為準備程序期日。
【附記事項】:
一、兩造就原告現非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並無爭執。原告主張
從來都不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而被告主張原告曾為國民黨
之附隨組織。
①被告所主張者,就法規而言,指獨立存在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之法人、團體或機構。其規範意旨,在於威權時期曾為威權政黨之附隨組織,而取得不當產者,即使其後脫離該政黨者,亦不得保有該不當取得之利益。
②關於法規之前段【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及後段【且非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政黨實質控制】獨立存在之法人、團體或機構。前段之重心在於政黨之實質控制,後段重心在於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是以曾為附隨組織之脫離,在於該威權政黨不再擁有實質控制,而該附隨組織也不再保有藉由該政黨取得之不當利益。
二、就原告之組織性質,無法合致於以相當對價轉讓而脫離之規範要件,兩造亦無爭執。原告主張無法合致構成要件,所以原處分失所依據,應予撤銷;而被告主張此規定尚具有排除性的規範目的。
①然而假設性的考量,即使原告無法經由上開規範之方式轉讓而脫離,亦不能逕認無其他方式,讓原告不再保有藉由威權政黨而取得之不當利益。亦即,即使法規範不足,當規範目的仍有其他方式可以達成時,轉型正義之實踐亦不因之而受阻。故相當對價之相當性,仍有斟酌認定之必要。脫離威權政黨之附隨組織,不能保有藉此取得之不當利益,也是轉型正義的實現。
②故脫離的時點,是重要的關鍵,關係到威權政黨失去對附隨組織之實質控制,也關係到以相當對價轉讓之相當性或金額。但就此原處分的重要判斷點,被告就此相當性仍未表示意見,僅稱關於附隨組織之認定,是構成要件的審查,無涉於金額之認定。關於相當對價之斟酌,是曾為附隨組織成立與否應斟酌之數據,而不是認定附隨組織後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所要處理之不當黨產。
③按法院職權調查之事項,應提示於當事人,而有得以辯論之機會。基於假設性考量,本院職權認定較具可能脫離的時點有二,一為80年、一為93年。前者為全面停止勞軍捐的時間,而後者是蔣宋美齡去世之時間,並且都給予緩衝時間,而以次年為查估之時點。
三、本院職權提出供參酌之兩個時間點,均有帳上的考量。經參酌原告向被告提出之財務會計資料函(參本院卷三p.7),對原告而言有兩項重心,一是軍眷住宅捐款(該函附件1,有兩項紀錄表,差在開始紀錄之年度不同,而實質上逐年收支之差數相同),一是勞軍捐款(該函附件2)紀錄52年至103年勞軍款之收支(但缺少96、97、98、102等4個年度)。
①這可以與進出口公會之捐款,74次分撥會議決議年度勞軍捐款收入如何分配之記錄,進行比對。74次分撥會議,對原告而言,是關於軍宅、勞軍的收支現存最完整的紀錄,顯然有相當參考之價值,並得由分撥的情形觀察業務經營的概況。雖就勞軍事務之收支及累積餘绌紀錄表自94年至103年之間有4個年度跳躍,毋寧選擇93年為脫離之時點。
②循金錢紀錄為查核工具,就原告關於軍宅、勞軍的收支及累積餘绌有軍眷住宅捐款、勞軍捐款之紀錄表(上開函附件1、2)足以查核52年至93年之財務狀況。而原告向內政部陳報之95年至104年收入支出餘绌表,亦可佐證查核。關於稅務會計之資料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經國稅局提供之98年至101年,配合原處分卷內不可閱之A卷中102年至104年,加以原告提供之105年至112年等,足供各項比對。
③就此,僅94年之財務狀況不明,在合理的期待中是可以由93年的期末餘額及95年的期初金額供為判讀,亦得知其大概。
然而,經初步核對探知,94年度之期初金額與同年度之期末餘額相距甚遠。這將影響到作為假設性考量之基礎,以93年度為脫離時點,是否妥適的疑慮。
四、假設性考量,是準備程序上的初步判斷,因未經合議庭聆聽辯論,所以僅屬初步參考意見,很可能有機會因為兩造之辯論,而經合議庭評議之結果,而採納不同於上開初步意見或變動假設性考量之內容。
①本案變動性因素甚多,且涉及案情核心事務,時間上甚為久遠,以假設性考量之脫離始點93年為觀察,相較於今日已經是20年前,若以期初之52年之狀況為考量,已經是60年前的過往。兩造提出之資料,在有效辯論的考量下,毋寧以個別準備程序中,就本院所表示之初步意見或假設性考量為之。如此,才足以呈現每個準備程序都是為了直接而實質有效率的辯論程序預作準備。
②關於【曾由政黨實質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假設性考量之基礎,勞軍捐是樂捐或稅捐,因稅捐出於法定,無法源依據者,即非屬稅捐;而樂捐重在當事人自主捐贈,包 括要不要捐及如何捐,換言之每一元美金之匯款進出均為台幣5角之勞軍捐,應屬不樂之捐;且包括威權時期不敢不捐之窘境。關於業務經營,是透過74次分撥會議之決議紀錄,已分撥款項之實際應用情形來斟酌業務之認定;而人事部分取決於婦聯會之章程,及創辦人蔣宋美齡所擁有之決定權為觀察。
③因為94年之財務狀況不明,93年期末是原告陳報之捐款收支紀錄,而95年期初是原告申報稅捐內容之推算。二者之基礎不同,經初步核對探知,94年度之期初金額與同年度之期末餘額相距甚遠。這將影響到作為假設性考量之基礎,以93年度為脫離時點,是否妥適的疑慮,變動幅度如何無法預知。且許多假設性前提,可能與兩造之觀點相左,如有不同觀點,樂見兩造陳述意見。
註、93年底、94年間、95年初帳上顯有落差之處,無礙於威權時
期曾為威權政黨之附隨組織,因之而取得不當黨產者,其後
脫離該政黨者,亦不得保有該利益。故先行認為帳上數據僅
供查核有無超過上限,故僅為背景參考,而無再開準備程序
之必要。之後,經考量數據確實有相當之落差,原告又具狀
聲請調查證據,為其周延而為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審判長法官 陳心弘
法官 畢乃俊
法官 林妙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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