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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7號
原 告 新興造林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其燈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代 表 人 李炎壽(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森林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係設於南投縣,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蕭忠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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