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18號
原 告 魏進益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
訴訟代理人 黃伯瑞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7年11月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李 君 豪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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