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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25號
原 告 柯丁貴
上列原告因陳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繳納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7年5月10日提出「請蔡英文總統回信理由狀」,經本院107年5月16日北高行鴻文字第1070000407號函詢書狀真意,原告嗣於107年5月28日具狀表起訴之意,惟核其訴狀,就當事人、訴之聲明、訴訟標的、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等未記載完足,亦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7年5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嗣於107年6月12日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107年度救字86號裁定駁回聲請。
原告雖於107年6月26日具狀補正起訴程式,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林惠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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