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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40號
抗 告 人 劉經緯即劉經緯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40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玉 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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