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7,訴,667,201810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67號
原 告 李麗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訴訟代理人 蘇美惠
陳吟汝
李玉菁

上列當事人間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7年9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7年11月2日上午10時5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第3法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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