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7,訴,856,201903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6號
原 告 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馬宣德(董事)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部長)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娥
王麗珍
鄭宇辰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石發基(局長)
訴訟代理人 紀懿琴
郭育如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楊坤樵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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