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7,訴,856,201903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56號
原 告 帝富機電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馬宣德(董事)
被 告 石發基
鄭宇辰
謝綺妮
陳潔梅
林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2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行政法院審判權對象乃公法性質之爭議,個案爭議如屬私法性質,則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始為適法。

二、事實概要:㈠本件緣原告與訴外人任景風間有勞資爭議,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為勞保局)、勞動部乃依檢舉事件進行審查。

勞動部以原告涉有未於任景風在職期間申報參加就業保險,以民國106年9月12日勞局納字第10601879130號裁處書處以罰鍰新臺幣(下同)5,010元。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於107年3月8日決定駁回);

勞保局則認原告涉有未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申報提繳所僱員工任景風自到職日起至離職日止之勞工退休金,先以106年9月13日保退一字第10660234560號函命原告限期改善(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勞動部於106年12月7日訴願決定駁回),嗣再以原告仍未申報提繳,而以107年1月8日保退一字第10760001160號裁處書處以2萬元罰鍰(原告亦提起訴願,勞動部於107年7月13日決定駁回)。

㈡原告以勞動部、勞保局前述三行政處分均有違誤,於107年2月5日具狀(於同月7日收文)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下簡稱為臺北地行)提起行政訴訟,聲明請求撤銷上開行政處分及其訴願決定(此部分本院另行審結),另請求勞動部前部長林美珠、勞保局局長石發基與該局其承辦本件之人員即被告鄭宇辰、謝綺妮、陳潔梅三人連帶賠償給付原告40萬元及其法定利息(原告請求勞動部、勞保局賠償部分,亦由本院另行審結)。

經臺北地行以原告起訴非屬簡易程序事件而裁定移送至本院。

三、原告就被告林美珠等5人之起訴意旨略以:㈠原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40萬元,被告應連帶賠償給付,並按年利率5%計算利息。

㈡被告勞保局承辦人鄭宇辰故意未依法行政,被告謝綺妮、陳潔梅執行行政違法或不當,事實俱在不容否認,卻是有故意或過失未依法行政,且未依據行政程序法作為自主公權力的調查本件是不是有進行訴訟行為,擅自呈報勞動部對原告進行裁罰共2萬5千零10元。

㈢勞保局雖有勞工退休條例之授權,令雇主應為勞工繳納提撥6%退休金,但是本件檢舉人任景風早已經在106年7月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薪資,且尚未判決,因此本件執行行政等公務人員即被告擅自剝奪或限制人民自由,有惡意的擾民、損害民眾的重大利益。

㈣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命被告連帶賠償:耽誤原告時間自由損害、出庭共計10次以上,每天28,000元金錢賠償;

原告因訴願之文書處理費,兩次各15,000元;

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文書處理費用15,000元;

油錢、車馬費6,500元;

原告人格法益,自由、姓名權之損害150,000元;

原告信用權法益損害、隱私權法益損害150,000元;

原告公司行政費用10,000元(包含郵資625元、影印機油墨費用888元、公證費用500元)、原告精神損害的金錢損害賠償10,000元,合計40萬元等語。

四、本件原告係以勞動部、勞保局之前開處分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處分,並依據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合併請求所涉行政機關(即勞動部、勞保局)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另同時對勞動部、勞保局當時之機關首長與勞保局承辦人員即被告5人請求損害賠償。

惟按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乃人民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處分,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併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性質上係屬國家賠償請求權,自應以行政機關為請求對象,而不及於行政機關所屬之公務人員。

本件原告於行政訴訟程序以林美珠等5人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於法已有未洽,認係因私權關係發生爭執而屬於民事訴訟範圍,應向普通法院訴請裁判,本院並無受理權限。

再查被告5人送達處所分別在臺北市中正區,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楊坤樵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