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7,訴,875,2019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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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75號
抗 告 人 莊斌鎰

上列抗告人因教師評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本院10
7年度訴字第875號原告之訴駁回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羅 月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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