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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23號
抗告人 陳煒仁
上列抗告人因土地徵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23號原告之訴駁回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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