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TPBA,107,訴,937,20181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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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37號
抗 告 人 陳韻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間刑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937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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