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7號
原 告 劉阿富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代 表 人 宋德仁(局長)
訴訟代理人 吳順正
沈明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水利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羅 月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