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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64號
原 告 許妃君
王薏雯
紀孟男
許高山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市長)
訴訟代理人 董妍均
許雅婷
張雨新 律師
參 加 人 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316、316-2地號等2筆 土地都市更新會
代 表 人 鄭麗華(理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都市更新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316、316-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316、316-2地號2筆土地共計988平方公尺,為地上12層地下1層建築物(即登峰大廈,其中包含共同使用部分1272建號及342號地下1樓,共計91個門牌號,下稱系爭建物)位於臺北市○○○路O段與○○○路O段OOO巷交叉口西南側街廓,系爭建物於民國88年發生921地震後,經被告所屬工務局鑑定為黃單需注意災損建物,系爭建物之住戶依都市更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條規定組成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316、316-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會(即參加人),並於100年7月28日依本條例第19條、22條及第29條規定擬具臺北市大安區懷生段二小段316、316-2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下稱系爭都更案)申請被告核定。
案經被告受理後依本條例第19條程序辦理公開展覽(101年11月28日至102年1月26日)及102年1月15日舉辦公聽會,再經聽證程序後,全案送經被告依本條例第16條組成之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217次、259次、261次及第301次會議審議通過,被告於107年6月28日以府都新字第10730240503號函(即原處分)核准系爭都更案。
惟原告等4人為系爭建物中342號地下1樓(座落大安區懷生段316、316-2地號及其上1351建號)之共同使用部分所有權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
是本件訴訟之結果,倘原告主張可採而獲勝訴,被告所為上述都市更新申請案核准之決定失其效力,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參加人聲請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參加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玫 君
法 官 侯 志 融
法 官 羅 月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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