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24號
原 告 詹特祿
被 告 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施乃仁(主任)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紀凱程
張力升
參 加 人 詹旺峻
詹志銘
詹志勇
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物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4日辯論終結在案。
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107年11月8日上午9時5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惠 瑜
法 官 林 妙 黛
法 官 洪 遠 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 圓 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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